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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清单
  • 行政审批清单


    事项名称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编    码 BJ3700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第四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号)第二条 《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审批对象 自然人
    实施机关 市政府侨办
    办理处室 侨政处
    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区县侨办
    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审批窗口或户籍所在区县侨办提交材料—市政务中心审批窗口或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县侨办审核—市侨办复核并制发证件
    申报材料 (一)归侨:
    1、归侨身份认定申请书;
    2、《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需由档案所在单位盖章;
    3、以下材料之一:
    ①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档案记载国外经历的证明
    ②申请人原住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华侨身份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原住在国驻华使领馆的居留证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翻译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不需提供第5、6、8项材料)
    ④外省市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不需提供第5、7、7项材料);
    4、申请人本市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因公、留学时间除外):
    ①永久居留权:连续2年有18个月在境外居住的出入境记录
    ②事实定居:连续5年有30个月在境外居住的出入境记录;
    6、本人护照原件、复印件;
    7、如国外居留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需提供自愿放弃居留资格的声明书。以上材料一式3份,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二)侨眷:
    1、侨眷身份认定申请书;
    2、《亲属调查登记表》需由档案所在单位盖章;
    3、构成以下眷属关系的证明之一:
    ①华侨、华人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身份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住在国驻华使领馆的居留证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翻译件)
    ③《北京市归国华侨证》④外省市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
    4、以下材料之一:
    ①亲属关系公证
    ②出生证明
    ③能反映亲属关系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本市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
    审查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并真实有效
    审查标准 符合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及《市侨办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侨发【1995】012号)
    批准形式 《北京市归国华侨证》侨眷身份证明信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长期
    受理方式 现场提交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
    编    码 BJ37102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审批对象 自然人
    实施机关 市政府侨办
    办理处室 侨政处
    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
    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市侨办侨政处审核--市侨办主管领导复核--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申报材料 (一)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
    除提交第一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入户证明及以下材料之一: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2.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审查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并真实有效
    审查标准 符合《北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批准形式 《华侨回国定居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6个月
    受理方式 现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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