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编 码 |
BJ37001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第四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号)第二条 《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
审批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机关 |
市政府侨办 |
办理处室 |
侨政处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区县侨办 |
审批流程 |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审批窗口或户籍所在区县侨办提交材料—市政务中心审批窗口或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县侨办审核—市侨办复核并制发证件 |
申报材料 |
(一)归侨:
1、归侨身份认定申请书;
2、《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需由档案所在单位盖章;
3、以下材料之一:
①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档案记载国外经历的证明
②申请人原住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华侨身份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原住在国驻华使领馆的居留证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翻译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不需提供第5、6、8项材料)
④外省市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不需提供第5、7、7项材料);
4、申请人本市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因公、留学时间除外):
①永久居留权:连续2年有18个月在境外居住的出入境记录
②事实定居:连续5年有30个月在境外居住的出入境记录;
6、本人护照原件、复印件;
7、如国外居留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需提供自愿放弃居留资格的声明书。以上材料一式3份,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二)侨眷:
1、侨眷身份认定申请书;
2、《亲属调查登记表》需由档案所在单位盖章;
3、构成以下眷属关系的证明之一:
①华侨、华人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身份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住在国驻华使领馆的居留证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翻译件)
③《北京市归国华侨证》④外省市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
4、以下材料之一:
①亲属关系公证
②出生证明
③能反映亲属关系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申请人本市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 |
审查内容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并真实有效 |
审查标准 |
符合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及《市侨办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侨发【1995】012号) |
批准形式 |
《北京市归国华侨证》侨眷身份证明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有效时限 |
长期 |
受理方式 |
现场提交 |